2005年12月1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收了货不认账录下音帮原告
孙圣烔

  收货方收了货不认账,发货方就暗中录下与对方经理的谈话,并以此为据向法院起诉。近日,宁波镇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  5月20日,宁波某技术公司指派业务经理史某向萧山某科贸公司购买电脑。协议约定,宁波某技术公司购买科贸公司电脑11台及其它设备,货到后15天内付清货款5.8万元。之后,科贸公司如约发货给宁波公司,但宁波公司却迟迟没有付款。科贸公司想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欠款,却发现手头只有一份购货协议和发货单,没有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具体欠款数额。9月4日,科贸公司在向宁波公司史某电话催款时,暗中录了音。10月9日,科贸公司携协议、发货单及录音带将宁波公司告上了法庭,要求给付货款5.8万元及并支付逾期利息。庭审中,宁波公司称史某已离开公司,与科贸公司的欠款无法核算,拒绝付款。
  镇海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最高院的《证据规则》,原告提供的录音带虽为复制件,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,但史某在录音中承认已收到货并确认欠款5.8万元的事实,与原、被告签订的购货协议及原告的发货单中货物数量、规格及欠款数额等情况能相互印证,形成完整的证据链。故应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及欠款的事实存在。遂依法判决宁波某技术公司给付萧山某科贸公司货款5.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。